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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有钱,却坚决不还

2022-2-8 09:36| 编辑: 刘黎 | 查看: 73745|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白阳 通讯员 赵俊芳 李想 刘海燕|来自: 颍州晚报

    今年春晚上的小品《还不还》火了,小品聚焦了近年来社会中广受关注的“赖账”行为,涉及到强制执行的法律问题。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法定义务。近期,我市法院就处理了两起强制执行案件,一起来看看。
  
  拒付拖欠的租金
  
  却用前妻身份信息买车
  
  2012年,临泉县的赵谦在县城前进路附近租赁了八间商铺,用于开办商场,与房东签订为期三年的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年224000元,违约金50000元。2015年8月9日,租赁合同到期,双方虽未继续签订合同,但商铺仍被赵谦使用。截止到2017年9月30日,赵谦以“经营不善、生意不好”为由,共拖欠房东租金503912元。
  
  多次讨要房租未果后,2017年10月27日,房东将赵谦诉至临泉法院。经审理,临泉法院判决赵谦支付原告房屋租赁费及使用费559912元、违约金50000元。
  
  可判决生效后,赵谦未按期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赵谦仍不履行判决结果,且拒绝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在被强制执行期间,赵谦使用其侄子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并绑定银行卡支付,借用其前妻的身份信息购买车辆,故意隐瞒、转移财产,妄想以此逃避执行。
  
  鉴于赵谦有能力执行而故意隐瞒、转移财产,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该行为已涉嫌犯罪,临泉法院执行局将证据、材料等移交至临泉县公安局,扣押其现金、轿车等财产。
  
  近期,该案经临泉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泉法院依法审理后,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赵谦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法庭上,赵谦认罪认罚,悔不当初,表示不该耍小聪明,不但没有躲掉债务,反而背上了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为躲避执行
  
  经营肉铺时换账号收款
  
  2020年10月18日,小乐(未成年人)驾驶其父赵大海的电动三轮车撞到王化,造成王化死亡、车辆损坏。事发后小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小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王化家人将小乐、其父赵大海、其母李颖诉至法院。随即,颍州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小乐未满十八周岁,赵大海、李颖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小乐的侵权责任。遂被告赵大海、李颖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1万多元。
  
  判决生效后,赵大海、李颖却依旧不愿赔偿。王化家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多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李颖和赵大海采取司法拘留,但两人仍拒不履行义务。
  
  在账户被冻结以后,二人利用其女儿、姐姐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支付宝收款码用于经营的肉铺收款,借以躲避执行。执行干警多次警告两人,要求将收款码更改到其本人名下时,仍拒不执行。
  
  法院认为,赵大海、李颖恶意转移经营收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决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公安机关经过初步侦查后,以拒执犯罪对赵大海、李颖予以立案,并实施刑事拘留。看到法院动真格,家人连忙联系法院,主动履行了义务,该案执行完毕。
  
  《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上述两起案件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采取转移、隐瞒财产的方式拒不执行,把生效判决看成一纸空文,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法院,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切勿心存侥幸、规避执行,否则终将自食其果,付出沉重的代价,莫到锒铛入狱时才追悔莫及。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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