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市教育局联合下发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维护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日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放开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 公办、非营利性民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 《通知》明确,严格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放开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由幼儿园自主定价。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省级一类示范园(市级特一类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1750元;市级一类示范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1300元;城镇一般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1000元;农村一般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700元。 各公办幼儿园在最高限额内根据培养成本、群众承受能力自主确定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并报所属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省级一类幼儿园每生每学期3200元,市级示范幼儿园每生每学期2900元,其它幼儿园每生每学期26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报当地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政策,除按规定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收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 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三个档次,每生每学期850元、700元、350元 《通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收取学生的住宿费。 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政策,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市级示范高中和普通高中三个档次。省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850元,市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700元,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350元。 高中学生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期100元;公寓式宿舍,由学校提出报告,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 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少于3年 《通知》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 民办学校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少于3年,收费标准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民办学校确需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民办学校严格按规定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办学以赞助费等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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