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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欠债,子要还?

2022-6-28 08:33|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8749|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汪文婕 实习生 鹿雅妮|来自: 颍州晚报

  债务人欠下14万元后去世,债主将其儿子、母亲等遗产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到底家人是否有还款义务?近日,界首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了判决。

  这边说要还钱 那边车内自杀

  高先生和胡先生既是同学又是同事,平时关系较好。

  2021年4月,胡先生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高先生借款。为了帮助好友周转,2021年5月,高先生通过某银行贷款,分三次转账给胡先生合计14万元。胡先生于当年11月补写了借条,载明:“今借14万元整,借期一年。”

  今年4月,高先生和胡先生电话沟通还款事宜。当时,胡先生还一口答应钱已准备好,让他到某银行门口拿。

  当天下午,高先生多次电话联系胡先生,却一直无法接通。

  随后,他赶到地点,发现胡先生驾驶的车辆停在银行门口,好友躺在车中一动不动。高先生拍打车窗,里面仍无反应,他随后拨打110、120。120到现场后发现车内有煤气罐等物,车内残留有煤气味。经急救医生诊断,胡先生在车内已经死亡。经过认定,胡先生为自杀。

  母亲、儿子要放弃遗产 
      人去世了,借款怎么办?

  为了要回借款,高先生多次与胡先生的家人协商,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今年5月,他将胡先生的儿子小胡、母亲王女士及前妻黄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三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欠款。

  对此,王女士辩称,儿子除一辆车和一处房产(房产已抵押银行和个人)外未留下其他遗产,她也没有继承任何遗产。此外,王女士和小胡一年幼、一年老多病,无法处理后续事务,为了避免麻烦,造成不必要的二次伤害,表示放弃继承遗产。

  黄女士则称,她在2017年已与胡先生依法解除婚姻关系。胡先生生前未立遗嘱,也未与她签订遗赠协议,因此,她不是法定继承人。此外,涉案借条是胡先生单独向高先生出具。

  判决:家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今年5月,界首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应当以自有资金进行出借,高先生从银行贷款后即转借给胡先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高先生与胡先生之间的借贷应认定为无效。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依法应予以返还。

  关于偿还责任承担方面,小胡、王女士系胡先生的继承人,虽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但由于债权人存在举证困难,难以对借款人死亡后是否存在遗产及继承人是否曾对遗产进行继承等进行核实,如确认继承人放弃继承,相关事实更难查明,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也将更难得到保障。故对二人放弃继承的声明不予认定,其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其次,高先生与胡先生的借贷关系成立于胡先生与黄女士离婚之后,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法院依据民法典,判决小胡、王女士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高先生借款本金14万元;驳回对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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