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欠条上签名做担保被判承担相应责任 拿着欠条却迟迟收不到劳务报酬,他将债务人和担保人双双起诉至法院。担保人到底该不该担责呢?近日,颍东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10月,董某某经朋友介绍,为宁某某承包的某项目提供木工劳务。按照合同约定,董某某带领木工班组按时完成了工作,并于2022年1月底和宁某某进行结算。 经过结算,宁某某除去已付工资外,仍拖欠董某某班组2万余元。结算后,宁某某表示手头暂时没钱。双方商议后,宁某某出具一张欠条,韩某某为其提供担保。欠条载明:“董某某班组在某工地做木工,工资下欠2万元,以上工资于2022年9月1日前付清。欠款人:宁某某,2022年1月31日。以后工人工资不拿完,本人宁某某不拿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先付工人工资。担保人:韩某某。” 到了约定的结算时间,在多次催促下,董某某依旧未收到剩余工资。今年2月20日,董某某将宁某某及韩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宁某某支付工资,韩某某承担保证责任。 近日,颍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宁某某向董某某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董某某要求宁某某支付拖欠工资款符合法律规定;韩某某在案涉欠条担保人处签字,视为其自愿对案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双方未明确约定何种保证方式,应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六个月,案涉保证未过保证期间,故韩某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记者昨日了解到,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宁某某支付董某某2万余元;韩某某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说法: 安徽颍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自强介绍,《民法典》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徐自强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他解释,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只在债务到期后6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超过6个月就不用承担了。比如该案中,宁某某的欠条是2022年9月1日出具,韩某某的担保责任也是从那时起至2023年3月1日。董某某的起诉时间为2月20日,还在保证期内,韩某某就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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