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职业打假现象屡有发生。法律在向“假冒伪劣”亮剑的同时,必须警惕“以诉养诉”牟利行为。近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原告张某因被认定为“知假买假”,其三倍赔偿诉求被依法驳回。 知假买假,未拆封就起诉 被告李某是一名微商,经营一家主打减肥产品的微店。2024年9月26日,一名陌生顾客咨询某款减肥药时,李某发送了一张小红书截图介绍产品,并微信告知对方:“一袋25粒680元,够吃一个月。有的顾客怕没效果,会先买10粒、5粒试吃。”他还强调这款产品减肥效果很好,可放心食用。沟通后,对方下单2盒48粒装的该减肥药,支付1360元。 本以为交易已了结,没想到4个月后,李某收到了界首法院的传票——他被买家张某起诉了。张某称,所购减肥药“产品与宣传不符,夸大减肥效果”,且李某发送的小红书截图实为“三无”产品图片,以“虚假宣传”为由诉请“退一赔三”。 庭审现场,张某带来的两盒减肥药仍未拆封。李某一脸委屈:“图片是我网上随便找的,实际发的是正规药厂的货,这也算欺诈?” 法官认定属职业打假,驳回索赔 承办法官调取双方聊天记录发现,张某交易前反复确认“减肥效果”,却对“是否自用”绝口不提;查询全国裁判文书网后进一步发现,张某近一年已在京、苏、粤等地提起十余起类似诉讼,手法如出一辙:“买前问疗效,收货即录像,未拆封就起诉”。 法院审理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也规定,假药、劣药情形下消费者可依法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但本案中,张某“明知可能为三无产品仍下单”,且全程拍摄购买、拆箱过程,短期内即提起赔偿诉讼,显然并非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不属于“适格消费者”,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和调整范围。 法官认定,职业打假人以诉讼为手段牟利,与一般消费者存在本质区别,不应享受惩罚性赔偿。近日,界首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告张某的起诉是以获取赔偿为目的,故对于原告张某要求支付三倍赔偿金的诉讼,法院不予支持,判令被告退款1360元。 法官说法 职业打假负面效应需警惕 随着法治进步和公民维权意识提升,“职业打假人”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在本案中,原告张某究竟属于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这一身份界定直接决定了赔偿金能否成立。 所谓职业打假,核心是购买者以牟利为主要目的,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仍故意购买,再依据法律法规通过协商、举报、诉讼等方式索取高额赔偿。 对于这一群体,社会评价褒贬不一:有人认为,职业打假能对商家形成约束,倒逼市场规范;但也有不少案例显示,部分人将“打假”异化为牟利工具,通过各种手段索取超额赔偿。 不可否认,职业打假初期在增强消费者权利意识、推动惩罚性赔偿机制落地、打击违法经营等方面发挥过积极作用。但近年来,这一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呈现出新变化,负面效应日益凸显——知假买假逐渐商业化,不少人动机并非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牟利,甚至借机敲诈勒索。 像本案中的张某,通过网络购物重复提起类似诉讼,牟利意图明显。这种行为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更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显然不可取。“以恶惩恶”的模式看似能短期震慑不法商家,实则饮鸩止渴,不利于市场秩序和法治环境的长远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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