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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会普遍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室

2023-7-26 10:33|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12879|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储继明|来自: 颍州晚报

  到2023年底,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基本覆盖辖区内大中型企业、行业协会、商会。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省人社厅等多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到达我市,对此予以明确。

  提升“抓前端、治未病”能力

  《意见》明确,持续加强协商调解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力争到2027年,基本实现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素质进一步提升、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进一步夯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健全、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案件量在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为此,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全面提升“抓前端、治未病”的能力。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党组织在劳动关系治理、协商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大预防指导力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指导用人单位健全完善内部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对本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作用,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力争到2025年底,在市、县两级工会普遍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室,积极做好争议协商工作。推动建立用人单位内部争议协商机制,完善申诉、协商回应制度和协商工作程序,加强协商能力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协商咨询和代理服务工作,提高当事双方协商解决争议的意愿。工会组织要主动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有关争议诉求签订和解协议,积极推动和解协议履行。当事双方未达成和解或签订和解协议未履行的,应及时引导进入调解程序。

  实施基层劳动人事争议

  调解组织覆盖行动

  《意见》明确,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做实基层调解网络。力争到2025年底,推动有条件的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完成内设调解中心建设。实施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覆盖行动,到2023年底,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基本覆盖辖区内大中型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探索建立新业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解组织建设,规范劳动人事管理和用工行为。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专业优势,做好辖区内争议预防化解工作。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建立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和矛盾调处机制。推进工会组织在劳动人事争议较多的仲裁院、人民法院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健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多元处理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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