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全方位规制了使用场景,让人脸识别更安全。(8月14日《颍州晚报》07版)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迅速发展。但在新技术的普及过程中,这项技术的另一面——收集敏感信息、信息滥用、泄露风险等,也屡屡被推至舆论风口浪尖。 有媒体调查发现,人脸信息在网上被公开兜售,5000多张人脸,打包只要10元。信息技术给人带来方便,也造成诸多烦恼。但技术之所以先进,就在于权衡利弊,利大于弊。对于刷脸技术来说,问题的关键恐怕不在于该不该用,而在于如何构筑个人信息安全防线。如在使用刷脸技术时,引入眨眼睛、张开嘴这些活动元素,不是单凭“面子”,安全系数自然就提高了。 对刷脸技术的运用,不能搞“一刀切”。在无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个人是否乐于被刷脸,应凭自愿,这应该是起码的前提。此前,杭州野生动物园因采用人脸识别入园而被游客起诉,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原因就在于园方没有尊重用户的选择权、隐私权。上述征求意见稿提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 脸是每个人的“面子”,刷不刷理应咱做主。即便刷脸“充分必要”,也应征得同意方可行事。刷脸技术并非一刷万能,有其长处,就有其短处,应扬其长、避其短。比如,快餐场景就不适合刷脸支付,而在游泳馆、加油站,可能刷脸就比较方便。多几套选项,才显得人性化。 征求意见稿指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民法典明确了包括人脸在内的个人信息处理原则。人脸识别技术在使用过程中,应注重与民法、刑法相衔接,强化规制力。这是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的需要,也是智能技术良性发展的需要。在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法之外,还有必要在刷脸技术集中应用领域制定专项法律法规,如金融数据信息保护细则、医疗数据信息保护条例等。通过这些专项立法,弥补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不足,形成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采集人脸信息之类,还应立法明确特定目的之清单,范围之外不应允许采集用户生物信息。 守护好每个人的“面子”,应平衡好商业利益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创新数据采集、处理、存储分级保护模式,既要确保刷脸技术便捷性,又要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性。根据内容划分轻重,把隐私信息、身份信息作为保护重点,应严禁采集隐私信息和身份信息转移、共享,而日志信息主要是行为的记录与汇总,不涉及特定用户,应允许自由使用与共享,以利于利用日志信息促进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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