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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45棵树获刑、赔偿、道歉

2024-3-14 09:45| 编辑: 刘黎 | 查看: 2737|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来自: 颍州晚报

 砍伐45棵树获刑、赔偿、道歉
夫妻俩擅自砍伐林木
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


      植树造林有利于改善环境,是造福子孙后代的事。然而,有些人不仅不积极履行植树义务,还滥伐树木,破坏环境。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当事人自以为采伐树没问题,殊不知已经触犯了刑法。
  
  早在1987年,颍东区某村自筹资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了一所校舍。建成后,学校师生在校园内栽种多种树木。后来因学校合并,该校舍闲置。2007年,村民朱某某租赁该校舍用作他用。
  
  租赁时间久了,朱某某就把这里当成了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打起了树木的主意。2019年,朱某某和妻子马某某商议将院内树木砍伐,一部分用来维修校舍,一部分堆放在院内。当时,他们砍伐了37棵树。
  
  2020年,朱某某又联系收购木材的老板,将院内5棵水杉树砍伐卖掉。尝到甜头后,朱某某第三次砍伐了3棵水杉出售。好景不长,朱某某的违法行为被村里发现,立即报了警。随后,两人落网。
  
  经现场勘验,朱某某租赁的院子内被砍伐树木立木蓄积为17.837立方米。经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伐的45棵树价值9000余元;经颍东区林业局评估,需生态修复费用1万余元。
  
  2022年,颍东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村集体林木,数量较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其中,马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结合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情节等,可对马某某适用缓刑。
  
  综上,颍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某、马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两人共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生态修复费用,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后,朱某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幼树二百株以上的;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同样,砍伐自家林木,也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若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或者已办理采伐许可证,但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林木等,也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另外,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保护树木,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随意大面积砍伐树木,不仅会造成水土流失加剧、土壤结构失稳、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等,还可能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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