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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消费者的权益被侵害该如何维权?

2024-3-18 08:18|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2175|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陈雷|来自: 颍州晚报

   保险理赔难、快递丢失、在浴场洗澡时手表丢失……当消费者的权益被侵害该如何维权?近日,颍州法院审理了几起案件,法官以案说法来提醒。
  
  快件“被签收”自己却没收到货,怎么办?
  
  去年,王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价值2899元的物品,却迟迟收不到货,而物流信息显示已签收。王某一查才发现,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在没有实际送达货物的情况下弄虚作假,伪造签收。王某多次向快递员索要货物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颍州法院审理认为,快递员在没有实际送达货物的情况下,弄虚作假,伪造签收,是严重违规行为,货物丢失,快递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近日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王某2899元。
  
  法官说法:按照相关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坏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该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消费者在邮寄贵重物品时,最好按照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保价,防止意外发生后引发纠纷。另外,快递员在收件时有义务提醒消费者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未履行提醒义务或因故意、重大过失等原因造成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快递企业应当承担责任。
  
  浴场贴了“概不负责”就能不负责?
  
  2023年1月份,市民袁某某到某浴场内消费,将价值88000元的手表放在更衣室柜子里。洗澡后发现,柜子里的手表不见了。
  
  丢失手表后,袁某某找到某浴场,协商赔偿的事。对方却称浴场更衣柜内张贴有提示:“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好,总台免费寄存,如有遗失请恕本浴场概不负责。”以此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袁某某诉至法院。
  
  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被告在服务过程中对原告存放在更衣室柜子内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没有尽到保管义务,造成原告手表丢失,因此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此外,原告未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未尽到注意义务,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酌定被告担责50%,原告自行担责50%。手表价值88000元,遂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000元。
  
  法官说法: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要为消费者营造良好、安全的消费环境,有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本案中,浴场贴出的“概不负责”就属于不合理规定,无法免责。
  
  消费者不复检,保险公司就不赔付?
  
  2017年,卢某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21份保险,之后均按期缴纳保险费。2020年,卢某某头晕头疼到医院检查,诊断为脑梗死、睡眠障碍等,住院治疗5天后好转出院。2021年,卢某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称其不配合检查、复检,因此不予赔付。2022年,多次协商不成,卢某某提起诉讼。
  
  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约定,原告提供的医院住院病历及放射科诊断报告单,可以证明经医院诊断原告卢某某所患脑梗死符合合同中关于特定疾病的相关条件。遂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卢某某保险金40200元,并豁免后续保险费用。
  
  法官说法:消费者购买保险前要仔细研究所投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这两大部分内容,应了解这种保险其保险责任是什么、怎么缴费、如何获益、有无特别约定等。本案中,因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双方对合同约定的需要进行复检的标准产生不一致的理解时,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一方(提供格式合同)的解释,即认为不需要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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