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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新办法来了

2024-4-8 10:27|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2663|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李一晴 通讯员 刘宝亚 李淮娟|来自: 阜阳日报

   为进一步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提高其医疗保障水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阜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的优抚对象为:在我市领取国家定期抚恤或生活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试)和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烈士老年子女,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辖区内领取国家生活补助金的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纳入。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办法》明确,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县(市、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地或抚恤金发放地财政安排资金。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县(市、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地或抚恤金发放地财政安排资金。其他优抚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

  《办法》提出,优抚对象就医时,可凭优待证到签约优抚医疗机构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医疗机构视病情,对优抚对象急诊、急救开通绿色通道、组织专家会诊,先救治后付费;对患危急重症的,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等医前救助措施等。医疗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示优抚对象就医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以减免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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