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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独自就诊 却在医院摔倒……

2024-4-8 10:41| 编辑: 刘黎 | 查看: 3102|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马怀利|来自: 颍州晚报

 老人独自就诊却在医院摔倒……
老人因此去世;医院未尽
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担责20%

    我市一位六旬老人摔倒在医院车棚边不幸去世,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近日,这起案件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有了最终结果。
  
  老人在医院车棚边摔倒后去世
  
  2022年12月3日,市民江大爷(化姓)独自前往某医院就诊。
  
  正值中午,老人走到医院附近停车棚时,突感不适摔倒在地。随后,一名医院保安发现了江大爷,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赶到现场后,联系家人和医院对老人进行急救。不幸的是,当天下午,江大爷因呼吸衰竭,抢救无效去世。
  
  江大爷的家人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这个现实。他的女儿江晓倩(化名)认为,父亲倒地的位置,离医院急救科距离非常近,如果安保人员能够第一时间发现老人,很有可能挽回一条生命。她认为,安保人员发现老人以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救助,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因此,安保人员工作存在严重失误,违反了其工作职责,其所在的物业公司对老人的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
  
  江晓倩和母亲多次找到某医院、某物业公司索赔,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江晓倩将某医院、某物业公司、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赔偿老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6万余元。
  
  对于老人突发意外离世,医院认为,院方并不存在过错。因为老人常年患有冠心病,去医院就诊应有家人陪同,他的死亡是自身疾病加上家人疏于照顾所致。
  
  此外,医院认为,就停车棚管理人来说,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停车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为了广大患者及其家属的便利,停车场免费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平时无人值守。老人摔倒的时间是中午1点多,处于下班时间,通过监控可以看出,保安人员发现老人以后,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履行了救助义务。所以,医院和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家人获赔20万余元
  
  随后,颍州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认为医院作为主要向患者及陪同就医人员开放的公共场所,为保障患者及陪同就医人员就医时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对院内公共区域加强管理,尽量减少患者及其家人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老人从倒地到被发现,时隔29分钟,说明医院安保、管理存在疏漏,具有过错。另一方面,保安对突发情况经验不足,缺乏应急处理能力,没有做到妥善处置。老人摔倒的场所距离医院抢救室数十米,保安发现老人后,若能及时告知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很大可能就不会导致本案悲剧的发生。因医院和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内部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对医院负责,对老人死亡过错不直接承担责任,因此应由医院对外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
  
  此外,江大爷患有基础性疾病,其自身和家人均应尽到注意义务,对发生的意外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颍州法院酌定医院承担20%责任。
  
  另据法院查明,医院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除医院员工外的任何人在投保区域遭受意外伤害均可向保险公司理赔。据此,颍州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按其与医院签订的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损失19万余元,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损失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江晓倩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根据《民法典》,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本案中某医院对老人的意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不仅关涉被侵权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保护,也涉及对经营者、管理者和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及其权益的维护,因此应当合理界定经营者、管理者和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以实现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如果过度要求经营者提供明显超出现有物质基础和管理服务水平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将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也有悖于立法初衷,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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