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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爱之名的情感操控,也是家暴!

2024-11-26 09:47| 编辑: 刘黎 | 查看: 2166|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来自: 颍州晚报

      11月25日是联合国确立的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也被称作“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提起家庭暴力,大家普遍想到的是肢体暴力行为,而在现实生活中,精神暴力带来的伤害性更为隐形,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更为深刻。
  
  什么是精神暴力?遭遇精神暴力,是否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今天,一起来看看法律人士以案说法 。
  
  “我是为了你好”“不许再说要离开我”
  
  大壮和倩倩相识于大学校园,2023年9月,大学毕业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倩倩发现大壮不仅脾气暴躁,而且做事很极端。当两人发生矛盾时,大壮的借口都是“我是为了你好”。若倩倩不听从大壮的话,大壮便会做出扇自己耳光、割手腕等偏激行为,还说:“以后不许再说要离开我的话。”
  
  倩倩刚开始以为大壮是因为爱自己才会做出这么极端的行为,说服自己不和他发生冲突。然而,倩倩的忍耐并没有换来大壮的谦让。他反而变本加厉,稍有不如意,就开始自残。倩倩多次提出离婚,大壮均以死相逼。在这段婚姻里,倩倩饱受精神折磨。
  
  为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今年5月,倩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认为,大壮的自伤自残行为会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情绪,属于精神侵害,倩倩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大壮对申请人倩倩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大壮骚扰、跟踪、威胁倩倩。
  
  说法:精神控制也属于家暴行为
  
  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康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除了拳打脚踢等伤害身体的暴力行为外,侮辱、谩骂、恐吓、恶意降低生活费等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行为,也属于家暴行为。”
  
  李康介绍,在这起案件中,被申请人虽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身体损伤,但其自伤自残的行为必定会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的情绪,导致申请人精神不自由,从而按照被申请人的意志行事,该行为属于精神暴力。“遭受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丈夫犯了“疑心病”
  
  2022年,阿亮和彤彤结为夫妻。结婚后,丈夫阿亮犯了“疑心病”,看到彤彤和异性说话,就会对彤彤进行拳打脚踢。彤彤忍无可忍,向阿亮提出离婚,阿亮表示一定会痛改前非,不再对她施暴。
  
  但从那以后,阿亮为了满足自己的控制欲,通过非法途径购买跟踪设备,长期对彤彤进行跟踪、定位,并掌控彤彤的私人QQ、微信等社交平台账号,严重干扰了彤彤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2023年10月,彤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阿亮离婚。法院认为双方有和好可能,遂判决不准离婚。但阿亮依旧没有放弃对彤彤的控制和跟踪,双方始终没有和好。今年8月,彤彤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为了避免自己及其亲友在诉讼阶段遭受非法侵害,彤彤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随即,法院向其发出保护令:禁止阿亮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禁止阿亮骚扰、跟踪申请人。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准予彤彤和阿亮离婚。
  
  说法:面对精神暴力,要及时报警、保存证据
  
  李康解释,本案中阿亮通过非法手段购买了跟踪器材,不分昼夜定位彤彤的日常行踪并跟踪她,以及私自侵犯彤彤社交平台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彤彤的正常生活,对其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行为构成了精神暴力。
  
  在此类纠纷案件中,尽管申请人提及遭遇威胁、恐吓等经历,但往往因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证据不足无法被认定。
  
  证明家暴的证据有哪些?李康介绍,家庭暴力常见的证据包括报警回执、报警笔录,视听资料、伤情照片,医院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收据发票等,以及伤情鉴定、家庭暴力告诫书,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和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在司法实践中,家暴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至于冷暴力、语言暴力、威胁、恐吓等精神暴力,则更难被认定。但像是发微信进行辱骂、攻击,如果保存好这些证据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也会认定。
  
  因此,李康建议,不管是遭受肢体上的暴力,还是精神上的暴力,都要及时保留照片等证据,第一时间报警,相关证据将作为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依据,也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的重要证据。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并对有关信息进行了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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