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界首市光武法庭成功化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经过“小板凳”法官流动工作站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今年5月初的一天,村民任某骑行路过邻居董某家附近时,一只小狗见到后,突然一阵狂吠,上蹿下跳,导致任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此时,小狗并没有放过他,反而开始撕咬,导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在路人的帮助下,任某被送医治疗。经诊断,任某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及接种狂犬疫苗。 事情发生后,任某认为,董某作为狗的主人,应该对他的受伤负责,便要求董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3万元。但董某称,咬人的狗不是自己家的,是一条流浪狗,拒绝赔偿。无奈之下,任某诉至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光武法庭受理该案后,为尽快化解邻里矛盾,近日,法官通过“小板凳”法官流动工作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通过多项证据,法官确认任某就是被董某饲养的小狗咬伤的。“居民可以养狗,但要看管好,不能让其伤害到人。狗咬到人,养狗人就要承担责任。”法官结合民法典,耐心地向双方讲解案件相关事实、适用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 经过释法明理、耐心劝导,原告主动让步,放弃部分赔偿诉求,被告则表示愿意赔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将1.4万余元赔偿款支付给原告。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对所饲养动物的致损行为,饲养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负责办理本案的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般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动物饲养者,务必要尽到看护、管理宠物的责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饲养的动物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
欢迎关注阜阳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 fynewsnet
全城最新资讯,尽在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