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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小便案” 一审宣判 220万元赔偿,法律依据有哪些

2025-9-15 09:41|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240|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杨燕 实习生 金妙言|来自: 颍州晚报

   今年3月,一则 “顾客在海底捞包间内朝火锅小便” 的视频引发广泛关注。9月12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两名涉事未成年人的父母共同承担220万元的赔偿责任,用于弥补海底捞的经营损失、商誉损失以及维权开支。这一判决引发热议,不少网友认为,220万元的赔偿对于普通家庭来说过于沉重。那么,这一赔偿金额是否合理?未成年人侵权,为何要由父母 “买单”?对此,安徽乾震律师事务所王雅男律师进行了解读。
  
  220万元赔偿的构成和法律依据
  
  “220万元赔偿由13万元餐具损耗费、7万元维权开支、200万元经营与商誉损失三部分组成,看似‘超出预期’,但从法律实务看,每一项都有明确依据。”王雅男指出,13万元直接损失属于刚性支出,200万元经营与商誉损失是品牌修复的必要成本,7万元维权开支则是制止侵权的合理花费。具体来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需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合理方式计算”。事件中,涉事包间的锅具、餐具、桌椅甚至地面铺设物,因被排泄物污染无法继续使用,需全部更换;门店还需进行深度消毒并出具专业检测报告,消除消费者安全顾虑。这些开支并非店家“自说自话”,需提供采购凭证、消毒合同等证据佐证,法院最终认定的13万元,本质是对“已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的确认。
  
  对餐饮企业而言,“商誉即生命线”,尤其是以“食品安全”为核心竞争力的海底捞。事件视频经网络发酵后,相关话题迅速冲上热搜,部分门店短期内客流量下降,消费者信任度受损。这种因“侮辱性侵权”引发的信任危机,需店家投入资金开展品牌公关、恢复消费者信心,隐性成本往往远高于直接损失,200万元正是对这部分成本的合理认定。
  
  事件发生后,海底捞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固定视频证据、调查传播范围,还需聘请律师处理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等,这些均属于“为制止侵权、挽回损失产生的合理开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这笔费用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
  
  17岁未成年人侵权,为何父母要赔?
  
  “孩子没收入,为何要让父母赔钱”是讨论热度最高的问题,核心指向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承担。王雅男指出,从法律层面看,17岁的唐某、吴某属于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监护人有个人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这一条款的立法初衷,既考虑到未成年人对行为 “社会危害性认知不足”、缺乏独立赔偿能力,也通过 “监护责任与赔偿责任绑定”,督促家长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若因监护失职导致侵权,家长需承担替代责任,本质是倒逼家长重视孩子管教,避免未成年人 “仗着未成年肆无忌惮”。
  
  已被行政拘留,为何还要赔钱?
  
  不少人疑惑,两名未成年人已被行政拘留,为何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这其实是混淆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边界。前者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惩罚,后者是对“受害人损失”的弥补,二者不可替代。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制裁”,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而民事赔偿针对的是“店家的财产与名誉损失”,目的是让受害人的权益恢复到“侵权发生前的状态”。正如酒驾司机既会被交警扣分罚款(行政责任),也需赔偿被撞车辆的维修费(民事责任)一样,两种责任并行不悖。
  
  站在普通市民视角,220万元赔偿的“沉重感”值得共情,但从法律维度,这笔赔偿是对“侵权行为代价”的精准量化——它既不让店家因 “他人过错”承担无妄损失,也不让侵权者(及监护人)因“孩子小”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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