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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责任困境分析

2025-10-24 09:02| 编辑: 朱大虎 | 查看: 391| 评论: 0|原作者: 阜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徐嘉伟|来自: 颍州晚报

  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背景下,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迅速发展,催生了大量灵活就业人员。然而,在享受技术便利的同时,这一群体也面临较大的职业伤害风险。新业态从业人员正遭遇平台企业规避责任现象突出、从业者维权能力薄弱的双重困境。

  一、平台企业责任规避与担责意愿分化

  部分平台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通过多种手段规避参保责任,主要表现为三种路径:

  一是“外包转嫁”。平台企业将配送、运输、仓储等核心或辅助性业务整体外包给第三方劳务公司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形式上由劳务公司与从业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平台则以“业务外包”“承揽合作”等名义,主张自身仅为信息中介或技术提供方,不构成直接用工主体,从而拒绝履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在此模式下,部分劳务公司为压缩成本,往往不为从业者缴纳工伤、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一旦发生职业伤害或劳动争议,从业者需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实际用工主体,往往面临平台与劳务公司相互推诿责任的局面,维权需同时起诉多方主体,举证难度大、诉讼链条长、时间成本高,合法权益难以及时保障。

  二是“个体工商户注册”。平台通过APP注册流程或线下诱导方式,要求从业者以个人名义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甚至批量代为办理工商登记,将原本具有从属性的劳动关系包装成“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承揽、合作关系”。例如,美团众包等平台的部分骑手被系统引导注册为个体户,平台据此主张双方为“商户合作”或“平台入驻”关系,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进而规避《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项下的用工责任。据某第三方调研机构2023年数据,国内头部外卖平台中,约38%的众包骑手被引导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其中超60%对注册后的法律身份变化不知情。这种模式不仅模糊了劳动关系的认定边界,也使从业者在法律身份上陷入“去劳动者化”的困境,丧失获得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的制度基础。

  三是“协议免责”。平台在用户注册或接单前,强制要求从业者签署包含“自愿放弃社会保险”“自行承担职业风险”等内容的格式条款或电子协议,并辅以小额“社保补贴”或“商业保险代金券”作为补偿。此类协议通常以勾选同意为使用前提,缺乏协商空间,实质上剥夺了从业者的平等缔约权。尽管《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参保为法定义务,不因当事人约定而免除,但平台仍以“协议自愿”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赔偿等责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突发疾病,平台常以“非劳动关系”“已达成免责合意”为由推卸责任,导致从业者陷入“有伤无保”的困境。

  二、从业者维权能力薄弱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组织化程度普遍偏低,工会覆盖率不足20%,大量骑手、网约车司机、代驾员、同城配送员等群体游离于传统工会体系之外,缺乏有效的组织依托和集体协商机制。由于平台用工模式去中心化、分散化,劳动者多以个体接单方式作业,工作时间、地点和任务高度自主,导致其组织归属感弱,对加入工会的意义认知不足,参与意愿不高。即便部分平台与地方工会合作推动“扫码入会”“线上入会”等便捷通道,但后续服务供给不足、权益保障功能不显著,使得工会的实际影响力有限,难以在劳动条件协商、职业安全保障、集体维权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更为突出的是,劳动者普遍缺乏劳动关系证据保全意识,严重影响其后续维权能力。在日常工作中,多数从业者未主动保存关键性证据材料,如长期接单记录、在线考勤截图、平台派单算法规则、奖惩通报、服务评分、培训视频或通知、工作服与配送箱照片、与平台或站点管理人员的沟通记录等。这些本可作为证明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的重要依据,在职业伤害事故发生后往往因系统自动清除或个人未备份而灭失。加之平台企业通常不提供书面劳动合同或用工凭证,电子协议内容模糊、责任转嫁条款隐蔽,进一步加剧了劳动者举证难的问题。

  与此同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维权渠道高度单一且信息闭塞。调查显示,超过七成从业者在遭遇职业伤害或权益受损时,仅知晓“申请劳动仲裁”这一传统路径,对工伤认定、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政策、待遇先行支付、行政复议、社会保障监督投诉等多元救济机制缺乏了解。例如,当前部分省份已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允许平台为从业者单险种参保,发生事故后可通过“职业伤害确认申请”获得医疗救治和伤残待遇,但因政策宣传不到位、申请流程不透明,许多劳动者不知情、不会办。此外,对“待遇核定结果复核”“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等后续救济程序也普遍陌生,导致即使进入保障流程,也可能因程序瑕疵而被驳回。

  据2024年全国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维权案例统计数据显示,相关案件的司法胜诉率仅为47%,显著低于传统劳动关系案件78%的平均水平。败诉主因集中于“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缺乏有效证据支持”“超过申请时限”及“适用法律依据不足”等方面。这不仅反映出劳动者个体维权能力薄弱,也暴露出当前劳动法律体系、社会保障机制与新型用工现实之间的结构性脱节,亟需通过强化组织建设、完善证据规则、拓宽救济渠道和提升政策可及性,来系统性提升维权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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