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本是方便居民出行的“幸福工程”,但在实际推进过程中,有时会因个别住户反对而陷入僵局。当“多数人的便利”与“少数人的权益”产生矛盾时,法律如何定分止争,邻里之间又该如何相处? 近日,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加装电梯”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案。法院判决支持加装电梯,被告应停止妨碍并拆除私自搭建的遮拦棚。 兴文县某小区建于2012年,其中一栋7层住宅楼某单元共有10户居民,除1户外其余9户(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超过90%)均同意加装电梯。该栋楼加装电梯事宜已获得法定比例以上业主同意,并完成了意见征集、协议签订、社区申请和部门审批等全部手续,也与电梯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但施工过程中,唯一持反对意见的住户以加装电梯影响通风、采光和隐私为由,多次阻碍施工,并质疑加装电梯属于违建。此外,该住户还擅自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二楼公共平台加装栏杆和遮拦棚占为己用。经社区、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果后,9户业主将该住户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拆除违建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9户业主加装电梯的行为满足了“双三分之二”参与和“双四分之三”同意的法定门槛,并取得了合法审批,程序完全合规,应受法律保护。对于被告提出的通风、采光等受影响问题,法院经现场勘验后认定,电梯设计位置合理,实际影响较小,判决支持加装电梯、被告停止妨碍。 关于二楼公共平台,法院明确认定该平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被告未经同意私自搭建遮拦棚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法院判决其限期拆除,恢复公共区域原状。 关于9户业主提出的赔偿损失请求,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金额,法院未予支持。 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本案中,案涉住宅楼加装电梯已经征得本栋楼业主法定多数同意,并且已经通过审批。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业主间应本着友好睦邻、互让互谅的原则协调处理电梯加装事宜,被告不应当妨碍或者阻止该施工行为,如认为加装电梯会损害其合法权益,应当另行主张。 据《人民法院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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