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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未尽抚养义务 女儿能否拒绝赡养?

2025-11-19 09:12| 编辑: 邵红飞 | 查看: 580| 评论: 0|来自: 颍州晚报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然而,当父母未尽到抚养责任时,子女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近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判决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


  老张与小琳(化名)母亲在1991年离婚,约定女儿小琳由母亲抚养教育。不过,离婚后老张未按抚养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老张现年近70岁,没有任何收入,生活主要依靠低保。2024年,当地民政部门查询到老张有一女儿小琳,认为其属于有子女赡养的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取消了老张的低保待遇。如今老张生活困难,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琳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

  小琳答辩称,老张根本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离婚后和母亲约定的抚养费从未支付过,也从来没有关心过自己的成长与生活,父女之间没有亲情可言,而且自己如今生活同样困难,无力履行赡养义务,因此拒绝支付老张赡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案中,原告老张年事已高且缺乏劳动能力,被告小琳作为其女儿应当履行其法定的赡养义务,该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免除,小琳也不得以老张未尽抚养义务而拒绝承担。关于老张主张的具体金额,因其未与小琳共同生活,且考虑到小琳的实际负担能力、自身及家庭的收入、经济情况,法院酌定小琳每月支付老张赡养费800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都是法定义务,但两者之间并非一种等价交换关系,抚养不是赡养的前提。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可以依法维权,但法律不支持子女以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序良俗的重要体现。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再婚等而受影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赡养费的数额,应结合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当地经济水平以及子女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认定。

  据《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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