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法院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充分尊重年满12周岁双胞胎姐妹的真实意愿,结合双方抚养能力作出裁判,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司法指引。 小美与大海系青梅竹马,2011年两人登记结婚,2012年4月生育双胞胎女儿晓欣、晓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经济主要依靠大海担任公交车司机的收入维持。后因大海长期酗酒,夫妻双方频繁发生口角,且大海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6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因小美当时无固定收入来源,协商约定两个女儿均由大海直接抚养。 2023年2月,大海在未与小美协商的情况下,将时年11周岁的晓欣、晓悦送至辽宁省某中学就读,并安置于校外机构生活,该机构以收养孤儿、流浪儿童为宗旨,同时开展体育训练,两个女儿白天在校学习,晚间在机构进行训练并住宿。2023年6月,小美得知情况后,认为该机构环境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专程前往鞍山欲接回女儿自行抚养,被校方以“需经父亲同意”为由拒绝。此后,小美多次与大海沟通无果,大海甚至拉黑其微信等联系方式,断绝了所有沟通渠道。 2024年10月,小美以大海未恰当履行抚养职责、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由,向宽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变更两名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大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近日,宽城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经询问晓欣、晓悦的真实意愿,判决晓悦由小美直接抚养,随小美共同生活,晓欣的抚养关系不变,继续与大海生活,同时驳回小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官指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子女抚养纠纷的裁判核心,不仅包括物质条件保障,更涵盖身心健康、情感需求、教育环境、生活稳定性等多元因素。本案中,大海将子女送至外地机构虽初衷是提升教育质量,但未与子女母亲协商,且机构性质与普通家庭环境存在差异,可能影响子女情感需求满足。但考虑到晓欣已适应现有环境并明确表达留守意愿,法院依法尊重其选择,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意愿的充分保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据《法治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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