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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可获奖励

2020-3-16 10:04| 编辑: 戴斐 | 查看: 15046|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徐风光|来自: 阜阳日报

  推行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将获奖励,景观用水不得采用自来水和地下井水……日前,《阜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原则通过,我市将进一步加强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厉行节约用水。
  
  当前,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促进节约用水,是建设国家节水型城市的要求,也是我市经济发展的现实所需。经多方考察,结合我市实际,相关部门起草了《阜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并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及计划用水、奖励制度、建管并重等32条内容。
  
  《办法》明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城市用水定额,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改造城市公共老旧管网,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供水企业应当加快“一户一表”改造,提高抄表到户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新建、改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建设渗水地面及雨水集蓄和利用设施,单体面积超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要配建中水回用设施。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举报浪费水和不履行节约用水监管职责的行为。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实际用水量低于计划用水指标的,按结余用水的10%-30%奖励。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禁止新建地下取水井用于餐饮、洗浴、洗车等服务业和小区、单位集中供水等。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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