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欺诈行为,法院一审驳回请求 家住颍州区的马先生花4万多元买的电动车,却被告知不能上路行驶。于是。他将销售电动车的商家告上了法庭。商家表示委屈,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存在欺诈行为。对此,法院如何判决呢? 买了电动车,被商家欺骗? 2018年6月19日,马先生在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了一辆电动车,售价为40800元。可买了一段时间后,车辆却无法上路。他称,这辆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并非被告所讲的低速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 马先生认为,尽管汽车销售公司给他办理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仍不能改变该车辆为机动车的事实。马先生还介绍,该公司销售电动车时,隐瞒了所销售的车辆属“电池观光车”,不能在道路上行驶,只能在园区、景区等特定区域行驶。他认为,该公司销售车辆时虚假宣传、故意隐瞒车辆属性,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法院依法判令退还购车款,且支付他三倍赔偿金122400元。 商家:没有任何欺诈行为 某汽车销售公司却认为,他们和马先生之间签的合同没有任何欺诈行为,车辆经严格检验质量合格后才出厂销售,且随车配有车辆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马先生对该车辆是电动车而非传统意义上的“机动车”是明知的,且购买后一直使用。 至于马先生反映该车不能上路的问题,销售方称,包括涉案车辆在内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属于新型产品,各地的政策执行标准不一致,政策管理规范并不与电动车生产企业相关联。因此,马先生将该车不能上路的责任归结于电动车生产者不符合公平原则。同时,车辆合格证上清楚写着该车是小型电动车(蓄电池观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所以公司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法官: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日,颍州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纠纷案。 法官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该条规定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即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属欺诈。 首先,低速电动车作为绿色新能源交通工具和生活用具,法律没有明令禁止销售。被告在其经营范围内销售商品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交付的车辆符合企业标准并无产品质量问题。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应合法、有效。 其次,原告购买该车时明知,被告也告知该车辆系低速电动车,且车辆随车附赠的保险也明确载明系“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从原告举出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车辆属“机动车”或被告隐瞒车辆属性的情形。 再者,低速电动车是否能合法上路行驶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原告购买该车以后行驶了5000多公里,在2019年10月还在继续使用该车,且从未因此被处罚或遭受损失,所以称被告虚假宣传、故意隐瞒车辆属性,存在欺诈行为的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驳回了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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