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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质量保证金新规正式实施

2020-5-14 09:42|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24684|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储继明 通讯员 庄以诺|来自: 颍州晚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用商业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替代交纳物业质保金。年初,我市下发《阜阳市住宅物业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中对此予以明确。记者了解到,由于疫情原因,这一办法于近日才正式实施。
  
  一般来说,开发企业交房后,要有总体5年的质保期,在此期间,业主的住房、公用部位等出现质量问题,开发企业应承担保修责任。不过,一些开发企业往往规避自己的责任。因此,2017年我市印发施行《阜阳市住宅物业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开发商须提前交一笔住宅物业工程质保金,当开发企业不履行自己职责时,可以动用这笔资金。《阜阳市住宅物业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试行有效期2年,至去年底已经到期。
  
  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推进,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市下发《阜阳市住宅物业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对《阜阳市住宅物业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订。
  
  变化之一是,增加物业质保金替代方式和免交规定。企业可以用商业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替代交纳物业质保金,既有效解决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问题,也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变化之二是,对资金管理主体作出调整。《办法》由原市物业资金办在银行开设物业质保金的交存集中汇缴账户,定期缴入财政专户调整为由市物业资金办招标商业银行,设立物业质保金管理专户。
  
  同时,对新旧政策的交替作出规定。《办法》明确,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竣工交付使用且符合交纳物业质保金条件的项目,其交存仍按原规定执行。这既体现了项目交存的公平性、合理性,也保证了新旧政策的有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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