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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着开着,新车冒烟

2020-5-18 09:05| 编辑: 刘黎 | 查看: 12843|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杨治好 通讯员 马怀利|来自: 颍州晚报

车被烧毁,消费者获赔37万余元

      私家车是我们生活中十分重要的交通工具,但一旦发生问题很难鉴定原因。这不,颍州一居民的汽车在路上莫名自燃,索赔却陷入困难。
  
  几年前,颍州居民牛杰(化名)在颍泉区某4S店购买某品牌豪华轿车一辆,价格为41.9万元。
  
  一天,牛杰驾车时,却发现车辆引擎盖下部突然冒出阵阵烟雾,烟雾越来越大并冒出了火星。虽经消防部门全力扑救,车辆还是被烧毁。
  
  新车交付时,4S店提供了三包凭证、保养手册、使用说明书等。其中,轿车保养手册质量担保说明,根据购车合同规定的质量担保条例,凡新购轿车均享有3年或10万公里质量担保。车辆尚在保修期内就烧毁了,牛杰认为是车辆存在缺陷所致,于是找到4S店和厂家理论。经多次沟通,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即,他找到专业评估公司,经评估涉案车辆市场价格为34.5万元。
  
  而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汽车引擎盖下部;起火点位于发动机上部右侧;不能排除内部热源引燃可燃物;不能排除油路故障引发火灾。
  
  随即,牛杰将4S店及汽车生产厂家诉至法院。
  
  颍州法院审理此案时,牛杰提供了涉案车辆有多次保养记录及更换空滤、机油滤、发动机油等记录,记录显示车辆行驶里程为7.2万公里。
  
  法院认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被告提供的车辆合格证,不能等同于车辆使用中无本身缺陷,且本案自燃事故发生在质量担保期内。
  
  原告购买新车上牌支付车辆购置税3.5万多元,经评估车辆价格34.5万元,评估费80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牛杰各项损失3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
  
  近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由于产品缺陷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受害人只要证明发生的与产品缺陷有关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损害是使用和消费产品引起的,生产者、销售者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与产品缺陷无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车辆自燃,责任怎么认定?
  
  本案一审的主审法官表示,《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案争议之一,是原告车辆自燃是否为车辆缺陷造成的。汽车作为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普通消费者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在举证能力上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公平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原告提供了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具有合法性、专业性、客观性、中立性,应予采信。内部热源及油路故障虽然很多,但原告提供了汽车保养原始单据,证实该车未进行维修和改装、加装设备。因此,法院有理由相信,内部热源引燃可燃物或油路故障引发火灾是车辆本身缺陷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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