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物采购员购进5盒假药,虽未卖出仍犯销售假药罪 作为一名药物采购员,24岁的陈某某本应该严格把关,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销售标准的药品,她却禁不住“诱惑”,动了歪心思,让假药流入市场。近日,颍泉法院审理了该起销售假药案,被告人陈某某因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陈某某是福建莆田人,2018年来到阜阳,就职于阜阳某医院药房销售部门,负责药品的采购。 2018年11月29日,颍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院药房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康宁神Ⅰ号1盒(10瓶/盒)、康宁神Ⅱ号3盒(10瓶/盒)、宁神Ⅴ号(甲)胶囊1盒(10瓶/盒),共5盒50瓶。 经相关部门于2019年1月调查认定,无注册名称为上述三种药品标示的某研究中心或某医院的合法药品生产企业,应依法按假药论处。 这些假药为何会出现在医院的药房?相关部门调查时,陈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她交待,这三种药品是她在2018年11月初刚进的货,虽摆在了柜台,但并没有销售出去。陈某某说,她深知这些是假药,也知道假药对消费者带来的危害,但在利益面前,一时昏了头。 今年3月11日,颍泉区检察院指控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向颍泉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近日,法院通过远程提审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陈某某明知从事药品经营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但其仍购进来源可疑、无任何证明的药品,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所售药品为假药。其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陈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判决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说法 经办该案的法官介绍,《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陈某某称这些药并没有卖出去,没有产生相应的危害,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假药罪属于犯罪既遂形态中的行为犯,以假药进入交易的环节为既遂标准,不能单纯以其药品是否销售或销售数量作为衡量社会危害性的标准。 本案被告人购进假药并将假药放在药房对外销售的状态,说明假药实质已经进入交易环节,且其在购进假药时已经发生了一次交易,侵犯了国家的药政管理制度,是为进一步出售行为创造了条件,对社会有现实的危害,构成犯罪既遂。 |
欢迎关注阜阳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 fynews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