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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诈骗他“截胡”,“躺着”收钱

2020-7-22 09:31| 编辑: 刘黎 | 查看: 24661|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刘培军|来自: 颍州晚报

这波操作,千万别学!
男子卖银行卡给骗子,取出骗来的钱挥霍,犯了什么罪?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聊天工具实施诈骗。警方多次提醒,但仍然有人上当。
  
  这不,我市一名女子,被一个冒充士兵的网友所骗,给他汇去2万元。然而,这名骗子并没有拿到钱,因为有人在他背后做了手脚,上演了一出“骗中骗”的剧情……
  
  以300元价格卖张银行卡
  
  姚玉成(化名)是名90后,家在四川。由于没有什么技能,他长期待在广东东莞打零工,挣了钱后又很快吃喝一空。
  
  2019年8月,姚玉成的朋友们发现,他发了一笔财,一下阔绰起来,买了高档手机、品牌衣服,还经常带朋友到餐厅、KTV和网吧消费,出手大方。
  
  可好景不长,东莞警方很快找上门来,以涉嫌诈骗罪将姚玉成抓获,随后移交给阜阳警方。至此,姚玉成发财的秘密才被揭开。
  
  原来,2019年7月,姚玉成结识了一名自称叫阿Q的男子(另案处理)。男子鬼鬼祟祟,似乎在做见不得人的勾当。他让姚玉成帮他搞一批银行卡,越多越好,每张卡出价300元。
  
  姚玉成在明知阿Q从事不正当职业的情况下,仍然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以300元价格卖给阿Q。他还留了个心眼,将银行卡与自己的手机号绑定,但未将此事告诉阿Q。
  
  随后,姚玉成开始等待,他觉得自己就是“螳螂捕蝉、黄雀在后”里的那只黄雀。
  
  对方骗来2万元被他取出挥霍
  
  当年8月6日,姚玉成的手机短信提示音响起,信息显示,有一笔2万元的钱汇入了他卖出的那张银行卡。
  
  姚玉成大喜,立即赶到银行,以那张银行卡丢失为由,补办了一张新卡,并顺利将这笔钱取了出来。虽然明知这笔钱是诈骗所得,他却并不在意,而是把钱用来挥霍,这才有了本文开头的情景。
  
  这笔2万元的汇款,来自阜阳女子梁丽(化名)。当年7月27日,梁丽通过QQ聊天时,认识了一名网名为“make”的男子。一来二去,梁丽与他在网上建立了恋爱关系。“make”自称是外国士兵,给梁丽邮寄了一些个人文件和180万美金包裹,以需要海关检查缴费为由,让梁丽给他转账2万元。
  
  梁丽信以为真,将2万元转过去,结果这笔钱却成了姚玉成的“囊中之物”。
  
  发现被骗后,梁丽报警。警方顺藤摸瓜,通过银行卡信息锁定姚玉成,并在东莞警方的帮助下将其抓获。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9个月
  
  今年1月3日,颍东检察院以姚玉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颍东法院提起公诉。因姚玉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检方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受疫情影响,案件曾中止审理。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姚玉成明知他人转移犯罪所得,仍为他人提供银行账户,转移犯罪所得数额2万元,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姚玉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违法所得20300元,予以追缴。
  
  说法

      为啥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是诈骗罪?
  
  姚玉成被警方抓获时,涉嫌的是诈骗罪。后来法院判决时,确定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两个罪名有何区别呢?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李彬律师对此进行了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客体要件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主观要件要求必须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
  
  本案中,姚玉成明知阿Q购买银行卡是为了转移犯罪所得,仍为他人提供银行账户,并将汇入该银行卡内的2万元取走,并用于个人花销,影响了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因此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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