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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耕地建房“八不准” 这些行为将严惩

2020-8-31 08:48| 编辑: 刘黎 | 查看: 40117| 评论: 0|来自: 颍州晚报

 
      8月28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获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积极有序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

      农村耕地建房“八不准”
  
  近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列举了当前最突出的、最显而易见的8类典型违法情形,发出“零容忍”新增违法违规行为的强烈信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王华奇介绍,“八不准”具体内容为: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王华奇介绍,我市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已启动相关前期工作。早在5月6日下发了《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的通知》;7月23日,安排部署专项行动清理整治工作;7月27日,下发了《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问题的紧急通知》,进一步要求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对8类典型问题切实做到“零容忍”。
  
  “对‘八不准’未涵盖的其他农村乱占耕地行为,也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王华奇说,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行为,我市将开展行政责任的追究和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对非法占地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情形是对非法转让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种情形是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
  
  农村耕地建房“八不准” 这些行为将严惩
  
  8月28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获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积极有序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民住宅用地
  
  由乡镇政府审批
  
  在“八不准”等相关规定下,如何依法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市农业农村局二级调研员江潮介绍,目前,我市各乡镇对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提供一站式服务,每个村配备协管员帮助村民办理相关手续和解释相关政策,为村民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今年,省农业农村厅和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宅基地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在村民用地申请和建房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还要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四到场”要求:收到村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后,要实地查看申请人和拟用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批准农户建房后,要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在农户建房过程中,要进行监督检查;建房结束后,要组织实地验收。
  
  颍州晚报记者 汪乐意
  
  实习生 饶欣雨/文 王彪/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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