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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能分割对方的公积金吗?

2020-11-25 09:35|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14942|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刘培军|来自: 颍州晚报

  市民白女士:我与孙某感情不和要离婚,要求将孙某的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却遭到孙某的拒绝。
  
  请问,住房公积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安徽振颖律师事务所律师焦辉: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综上可知,住房公积金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如若夫妻二人离婚,住房公积金也要被平分的。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不符合条件支取公积金的,可由一方用现金支付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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