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贾某欠我二叔50万元钱,卞某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份额,但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钟某也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份额,亦未约定保证方式。 现在,债务到期,贾某不愿意还钱,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吗? 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世军: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权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描述,卞某、钟某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彼此对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贾某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卞某和钟某承担50万元的保证责任。 但是卞某、钟某的保证方式不同,一个是一般保证,一个是连带责任保证。两人对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时,一个享有先诉抗辩权,一个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卞某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在对贾某强制执行完毕无效果之前,若债权人请求卞某承担50万元的保证责任,卞某可行使先诉抗辩权,即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 钟某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对贾某强制执行完毕无效果之前,若债权人请求钟某承担50万元的保证责任,钟某无先诉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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