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阜阳新闻网 首页 阜阳 查看内容

男子去世后获赔22万元 子女、父母如何分配?

2021-8-19 07:44|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13677|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刘培军|来自: 颍州晚报

  男子务工时因病去世,一笔补偿款打到了其近亲属的账户上。围绕这笔钱的分配,两方发生了分歧。其中一方是离婚后带着两个孩子生活的前妻,另一方是年近七旬的父母,法院会如何判决?
  
  工人因病去世,用工方补偿22万元
  
  郭山是阜南县人,常年在外务工。20年前,他在四川务工时,与当地女子张娟结婚。婚后,于2002年1月生下儿子郭一峰,后于2009年生下女儿郭一楠。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于2019年7月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女儿由张娟抚养,不要求郭山支付抚养费;双方共同债务5万元,其中4万元由郭山偿还、1万元由张娟偿还;双方无其他纠纷。
  
  离婚后,张娟带着一对儿女回到四川,郭山继续外出务工。
  
  2020年12月13日凌晨,郭山在宁波市一个工地宿舍因病去世。闻听消息,郭山的大哥郭海带亲戚来到宁波,与郭山的用人单位某建筑公司交涉。张娟也带着孩子来到现场。
  
  经沟通,郭一峰、郭一楠、张娟、郭海等以郭山亲属及见证人的身份,与某建筑公司达成协议,并出具承诺书:同意某建筑公司补偿郭山死亡补偿费用22万元。
  
  随后,22万元的补偿款打到了郭海的账户上。围绕这笔钱如何分配,双方产生了分歧。
  
  法院:未成年人和老人应适当多分
  
  今年1月,郭一峰、郭一楠作为原告,张娟为代理人,将郭海及郭山的父母郭云路、赵芳告上了阜南法院。
  
  原告称,补偿款打到郭海的账户上,他们不知情,也不同意。2020年12月17日,郭海给郭一峰的账户打了2万元,后又给现金5000元,称这是两个孩子应分得的补偿款。对此,他们不能接受,认为应得补偿款11万元,扣除已付的2万元,还应得9万元。
  
  郭海、郭云路、赵芳辩称,补偿款扣除丧葬费、偿还郭山生前欠款,给付郭一峰2.5万元,余下钱交给郭云路夫妇,用于二人养老。
  
  随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郭山意外死亡,这22万元是对死者近亲属所造成损失的补偿,有权分割的主体为死者的近亲属郭一峰、郭一楠与郭云路、赵芳。
  
  因补偿款不是受害人的遗产,不能用于偿还其生前债务,因此对于被告“偿还郭山生前欠款”的辩诉,法院不予支持。
  
  在分割时,参照继承法有关规定,在平均分割的基础上,本着适当照顾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的原则,并根据与死者生前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抚养关系等因素合理进行分割。
  
  被告未提供丧葬费支出数额,法院按相关规定计算为39518.50元,余款为180481.50元(220000元-39518.50元)。考虑到郭一楠系未成年人,郭云路、赵芳系年满67周岁的老年人,分割时应适当予以多分。因此,法院酌定郭一峰分割10%,郭一楠分割25%,郭云路与赵芳共分割65%。
  
  鉴于这笔补偿款由郭云路、赵芳掌控,扣除原告已得2.5万元,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38168.53元。近日,法院作出判决:郭云路、赵芳给付郭一峰、郭一楠共有款38168.53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欢迎关注阜阳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 fynewsnet

全城最新资讯,尽在掌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