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10月1日起,非电网直接供电和电网直接供电用户一样,用电价格执行政府公布的目录电价。”连日来,不少市民手机上收到省发改委发来的含有上述信息的短信。 记者从市发改委证实,根据省发改委印发的《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的通知》,10月1日起,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与直接供电用户电价“同待遇”,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用户“同待遇” 目前,我市大部分电力用户是由供电公司电网直接供电,价格统一透明。 但是,也有一部分用户因为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需要由其他主体转供。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负责供电、计量收费。在这一过程中电价往往高于电网直接供电。 对此,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进一步规范电价的《通知》,我市多部门也随后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的告知书》,进一步就相关工作进行规范、提醒。 从《告知书》中可以获悉,转供电主体应按照政府公布的目录电价收取电费,不得在代收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电价更明确 去年6月份,我市多部门已经印发《阜阳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转供电主体不得通过转供电服务获利。 “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发现部分转供电用户的电价并不是那么明晰。”市发改委相关人员介绍,按此前国家及省相关文件,转供电用户的电价是“据实分摊”,计算终端用户电费时,相关共用设施用电、总表和分表之间的电量损耗以及峰谷电价损益部分可通过电量分摊或通过租金、物业费等方式协商解决。“‘可通过’这个表述很含糊,有的地方用电损耗等‘据实分摊’在电价中,因为用电时段、设施等不同,‘据实分摊’的电价也不同。” 而此次印发的《通知》明确,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转供电主体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应通过’这个表述更刚性,这就让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电价更明确,就是执行目录电价。” 我市要求,转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供电主体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此外,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责令返还违法收取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居民可拨打12315热线投诉,或拨打24小时热线2532555、2532666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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