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打借条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但你以为有借条就能打赢官司吗?未必。近日,颍泉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持借条起诉被告要求归还借款 50200元及利息,却被法院驳回了诉求。这是怎么回事? 一个说借出5万多元,一个说是被迫写借条 今年5月,王军以李辉写的借条为证,到颍泉法院起诉,称李辉因生意周转需要,在2019年5月19日请他吃饭时,提出向他借款5万元。随后,李辉到其办公室拿走现金5万元,同时写下借条。此外,王军还称,李辉请客吃饭时自己垫付了200元饭钱。 王军称,借款时,李辉的妻子在场。李辉当场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为做生意之故今收来王军以现金出借的50200元整人民币(伍万零贰佰元整),借款期限至2020年7月底,月息按2%。到期一并还清。双方约定每月还款(15000)元,如到期未还清按月息5%计付逾期利息,到期要还50200元。借款人:李辉,2019年5月19日。” 结果,钱借出去后,王军却称自己多次催款无果,李辉不接电话,还多次更换电话号码,于是他决定起诉李辉夫妇。 对于王军的起诉,李辉夫妇辩称没有收到过王军的借款,借条是王军拦截其车辆强迫其写的。 李辉称,王军经营砂石生意,让其帮忙找卖家,合计代销4车砂石给两位买家。因王军未拿到货款,便强迫自己为其出具借条,并以此起诉。 一个说是先吃饭后借款,一个说是先借款后吃饭 近日,颍泉法院审理了该案。 庭审时,王军请合伙人王刚作为证人证明李辉的借款行为。王刚称:“我和王军在颍上开砂石厂,李辉给我们销售石料。李辉需要用钱做生意临时周转借王军5万元多一点现金,下午在料场给的现金,拿过钱写借条后吃的饭。” 法院认为,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证人王刚与王军共同经营砂石生意,具有利害关系。且王刚说先借款后吃饭,与王军陈述的先吃饭后借款相互矛盾,该证言不予采信。借条系孤证,缺乏借款已交付等事实凭证,达不到证明目的,法院不予采信。 近日,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驳回王军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提醒 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飞提醒,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不能光凭借条来证明,还需要有借款已交付的事实凭证。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是不生效的。 此外,供借款时,要多留个心眼,最好的方法就是要求对方书写借条,同时尽量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打到借款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保存好凭条。若以现金形式支付,务必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同时保留款项来源的证据(如取款凭条)等,发生纠纷时可将上述材料作为完整的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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