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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卡”蹦床公园,却摔成十级伤残

2021-12-17 09:06| 编辑: 刘黎 | 查看: 16230|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来自: 颍州晚报

      有些年轻人,喜欢挑战高难度,殊不知应该将自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受伤的还是自己。在太和某网红蹦床公园,市民茉莉(化名)就不慎摔伤,为索赔提起了诉讼。
  
  去年8月,听说太和开了一家网红蹦床公园,茉莉和几位朋友决定试试。
  
  蹦床公园里,有障碍赛道、蜘蛛墙、自由落体、飞檐走壁……茉莉“技高人胆大”,在朋友怂恿下,解锁了多个高难度赛道。后来,在大家的“加油”声中,茉莉纵身一跃朝着一个海绵坑里蹦了下去。“咔嚓”,茉莉似乎听到了脚踝骨折的声音,大喊着“救命”。大家慌忙把她送到医院。
  
  经诊断,茉莉左侧跟骨骨折,住院手术治疗11天,花费共计8000多元。后经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休息期240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后续治疗费1万元。
  
  茉莉认为,自己之所以受伤,是因为蹦床公园的设备故障所致,要求蹦床公园所属阜阳某体育运动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但该公司称,茉莉摔伤的地方,并不是蹦床公园设计的项目,海绵坑只是防止游客玩攀岩墙时跌落做的防护点,并不是让游客往里跳的。
  
  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茉莉将该公司,以及购票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近日,太和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本案发生的时间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所以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管理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阜阳某体育运动有限公司辩称,茉莉摔伤的地方,并不是蹦床公园设计的项目。法院认为,此说法无事实依据,且即使不是游玩项目也属于公园设施,出现意外,公园也应担责。
  
  本案中,阜阳市某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作为蹦床公园的经营者和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茉莉蹦床时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司在某保险公司阜阳公司处投保有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茉莉的损失进行赔付。同时,两被告辩称原告应承担部分责任,但其未能举证茉莉的过错参与度或其存在过错的相关有效证据等,故其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经核算,茉莉的合理损失约为14万余元。依照案涉公众责任保险的约定,扣除免赔10%部分,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13万余元,阜阳市某体育运动有限公司应承担1万余元。故判决阜阳市某体育运动有限公司赔偿茉莉1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13万余元。
  
  说法
  
  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的一种保险类别。所谓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公园、游乐场所、建筑工地等公共场所。
  
  针对此案,法官提醒,蹦床作为一项存在高风险的运动,游乐设施经营者对游客的人身安全有着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因此,发生意外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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