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违停路边,因遮挡视线引发事故,车主赔付超20万元!近日,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给随意在路边停车的人敲响了警钟。 案件回顾 违停车辆遮挡视线引发事故 2023年12月10日清晨6时33分,在南岳区某禁停路段,文某违规将其私家车停放在道路右侧。此时,10岁的刘某正骑自行车沿该路行驶,而行人陈某未按规定走人行道,而是随意横穿马路,恰好从文某违停车辆的前方走出。由于文某的车辆遮挡视线,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猛烈碰撞,两人均受伤倒地,其中陈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因未确保行车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违法横穿马路负次要责任;文某因违法停车,同样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将刘某及其监护人和文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0余万元。2025年8月20日,法院公布判决结果:文某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陈某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刘某方赔偿陈某各项费用13万余元。该案一审原被告双方均已服判息诉,保险公司上诉后已调解结案。 律师说法 次责赔偿金额为何高于主责? 明明车辆停在路边没动为何要赔偿?主责方仅赔13万余元,次责方却赔20余万元,原因何在?安徽兴阜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明对该案件进行了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强制性规定。文某在禁停路段停车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其违停行为制造了视线盲区,阻碍了刘某与陈某之间的相互观察视线,缩短了双方的反应时间,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关键因素之一,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文某应当为其过错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差异,陈志明分析,主要是因为交强险的赔付规则以及责任主体的性质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在有责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文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其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这部分赔偿不区分主次责任。而刘某是骑自行车的未成年人,不属于机动车,不存在交强险赔付环节。 在交强险赔付不足的部分,根据责任比例由商业三者险或侵权人承担。但实际情况可能是,陈某的伤残赔偿金等大部分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得以赔偿,而刘某方还需承担交强险未覆盖的部分以及可能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导致最终赔偿金额出现次责方(文某)赔偿总额比主责方(刘某)多的情况。 案件警示 违停危害多莫存侥幸心理 陈志明提醒,这起案件给心存侥幸的车主敲响了警钟:违停不仅是行政违法,会被罚款、记分,更可能因妨碍通行安全成为事故诱因——尤其在清晨、黄昏等光线条件不佳时段,或学校、居民小区、道路转弯口等区域,违停车辆制造的视线盲区风险极大,极易引发事故,进而让驾驶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路边违法停车现象虽常见,但其潜在安全隐患却容易被忽视。机动车驾驶人务必摒弃侥幸心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将车辆停放在规定车位或允许区域内,切勿为图一时便利,将爱车变成道路上的“危险路障”,最终害人害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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