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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的游戏,致孩子摔伤

2022-1-18 09:24| 编辑: 刘黎 | 查看: 53970|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杜翠|来自: 颍州晚报

      爱跑、爱跳、爱玩是孩子的天性,但哪些游戏能玩、哪些游戏不能玩,孩子们或许并没有清晰的认识。作为家长、学校,应该尽到教育、提醒和注意的义务。当孩子在玩游戏过程中受伤,作为学校、家长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游戏:一人将另一人摔倒即获胜
  
  王某、胡某系某校六年级的同班同学。去年,一天上午大课间活动时,王某与其他同学在学校操场上玩“爆雷”游戏,后胡某和另外几名同学加入。
  
  游戏规则为:参加游戏人员分为两派,一派人员将另一派人员摔倒,被摔倒一方即出局,不能继续参加游戏。其中,王某与胡某不属于同一派。
  
  王某与其他同学正在玩游戏,后胡某直接加入,王某在与胡某玩游戏过程中摔倒受伤。王某受伤后,由班主任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送到医院,住院治疗200天。
  
  因病情需要,王某也曾多次到北京就医,花费医疗费、车旅费等十万余元;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王某多次向胡某的监护人及学校主张赔偿都没有结果,只好将两方起诉至法院。
  
  判决:玩伴的父母赔偿近12万元,学校赔偿近9万元
  
  近日,颍东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王某与胡某事发时均已年满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胡某对事物的判断能力、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都较薄弱,因此学校在管理中应尽到更高的安全教育、管理义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在课间活动期间,王某、胡某玩“爆雷”游戏,该游戏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学校在长达30分钟的时间里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故对王某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并对其日常行为进行监督,提醒未成年人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避免自己受到伤害或伤害他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胡某的父母作为胡某的监护人,在胡某与王某游戏过程中,因胡某的行为导致王某受伤,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王某在课间活动时,与胡某玩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戏,其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其监护人对其损失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综合上述情况,结合本案案情、事发时王某与胡某的年龄及各方过错程度,对王某的损害后果,法院酌定胡某的父母承担40%的民事责任,学校承担30%的民事责任,王某的监护人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为宜。依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胡某的父母赔偿王某119346.48元,学校赔偿王某89159.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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