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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施工,非要把地租给他人

2022-1-21 09:20| 编辑: 刘黎 | 查看: 57086|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汪文婕 实习生 张倩倩|来自: 颍州晚报

案件审理现场

      1月17日,一场特殊的庭审在颍上县五十铺乡某村村民刘某家开庭。当天,颍上法院刑事审判庭在那里审理了一起强制经营案,并当庭宣判。
  
  2020年8月,颍上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为方便经营,在位于颍上县五十铺乡某村的公司北侧修建一条水泥路,经与村队协商占用村民集体所有的沟塘。
  
  在上述公司施工期间,村民刘某以修路占用的沟塘系其承包地为由,另行要求该公司租赁其2亩多承包土地20年,支付租赁费12万元。遭到该公司拒绝后,刘某躺在挖掘机下面的沟坎地阻碍施工,后被民警劝离;同年10月14日上午,刘某又到该公司厂房要求赔偿并辱骂工作人员,后被劝离;同日下午1时许,刘某再次到该公司厂区内强行索要赔偿,经劝解仍不愿离开,还以死要挟,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持续至次日17时许,刘某被民警带离。
  
  随后,公安机关将刘某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由于被告人案发时已74岁,如今卧病在床,颍上法院法官便来到其家中巡回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胁迫的手段逼迫他人租赁自己的承包土地,情节严重,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在犯罪过程中,刘某的行为因遭到他人的拒绝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刘某所居住的社区认为,其之前表现良好,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说法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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