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单次检测实际收费最高不超15元;即日起,此项抗原检测临时纳入医保。3月17日,省卫健委、省医保局下发《关于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的通知》;3月24日,省医保局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对此予以明确。据了解,我市已经按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单次检测实际收费最高不超15元执行,抗原检测临时纳入医保、新增5种药品纳入医保即将在我市落地。 单次检测最高不超过15元 单次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实际收费(含服务费、试剂费及采样器具)最高不超过15元。 项目价格为全省最高政府指导价。试剂及采样器具实行零差率销售。群众单纯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或一般诊疗费;对患者购买检测试剂进行抗原自测的,不得收取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费用。 抗原检测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我省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全省统一执行30%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待遇保障政策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市医疗保障局相关人士解释,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费用个人先行支付30%(最高4.5元),余下部分(10.5元)还要按相关政策按比例报销。 5种药品临时纳入医保 与此同时,还有一批治疗性用药也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此次将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安巴韦单抗/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静脉用丙种球蛋白、疏风解毒颗粒、清肺排毒颗粒等5种药品临时性纳入我省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药品管理,限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使用。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我省还要求各统筹地区(含省直医保)医疗保障部门要继续执行综合救治保障、门诊慢性病“长处方”、互联网诊疗等各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制定的医疗保障政策。根据当地疫情形势变化,必要时可向定点救治医疗机构预付部分新冠肺炎救治资金,确保确诊及疑似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医保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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