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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机构不得违规收取服务费

2022-5-25 09:05| 编辑: 刘黎 | 查看: 89608|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储继明|来自: 颍州晚报

阜城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资金监管办法印发

    近日,我市印发《阜阳城区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阜阳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自6月2日起施行。记者梳理发现,两个“办法”不乏政策亮点。
  
  网签备案,合同不再手写
  
  存量房,是指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含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也就是俗称的“二手房”。
  
  《阜阳城区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交易服务的,由经纪机构协助买卖双方通过服务平台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在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不动产登记前,经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后,可对合同条款(如身份信息、付款方式等)进行变更或注销。
  
  《阜阳城区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交易群众可在窗口、合作银行、经纪机构、政务分中心办理网签业务。
  
  “这些规定,改变过去群众手写合同、工作人员扫描上传的工作方式,采取电子合同、电子签名方式办理网签备案。”市房屋管理局相关人士介绍。
  
  经纪机构不得违规收取服务费
  
  《阜阳城区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针对经纪机构提出8个方面的负面清单,分别为规避管理私下交易、未进行身份和房源核验、出借网签账号、不履行协助责任、代收代管交易资金、额外违规收费等。具体包括:
  
  (一)不通过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存量房买卖经纪活动的;
  
  (二)对撮合成交的双方当事人身份核验和房源核验未尽到合理审慎和注意义务的;
  
  (三)未经交易当事人委托擅自进行相关系统操作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为交易当事人进行系统操作的;
  
  (四)出借网签账号供他人使用的;
  
  (五)隐瞒经纪行为而让交易当事人以自行成交方式申报网上签约的;
  
  (六)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的;
  
  (七)以合同网签为由违规收取服务费用的;
  
  (八)其它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申请划拨资金,不用再到窗口
  
  《阜阳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明确,买卖双方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签约系统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应当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并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进行资金监管。
  
  申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应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买卖双方通过资金监管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选定监管合作银行,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二)买方按照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将监管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监管账户;
  
  (三)买方需办理抵押贷款的,携带存量房资金监管协议、存量房买卖合同至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四)买卖双方缴纳税费、办理转移登记后,实施机构发出划款指令,监管银行即可进行资金划转;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应明确标注借款人姓名、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号、存量房买卖合同号等必要信息,确保监管账户资金与个人贷款资金一一对应。
  
  因房屋继承、赠与、产权交换等原因,符合免除交易资金监管情形的,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可不纳入资金监管范围。但双方应共同愿签署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声明,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风险。
  
  “本办法取消了过去买方到窗口申请划拨资金的要求,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登记转移信息,真正实现了群众‘只跑一次’。”市房屋管理局相关人士解释。
  
  经纪机构不得代收交易资金
  
  《阜阳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不得利用客户资源和信息优势强制提供担保、金融等相关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并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两“办法”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曝光、信用扣分、暂停服务平台网上签约权限、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等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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