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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要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2022-7-1 09:15|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19036|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储继明|来自: 颍州晚报

  未按照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予通过验收。近日,省住建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对此予以明确。记者获悉,目前细则已经到达我市,自7月20日起实施。

  居住(小)区设施配置有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个人护理、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等功能的日托及上门照护等服务的场所,包括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站)等。

  《细则》提出,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30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得低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小区,可统筹多个小区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在统筹配建时,应当结合小区密度、人口数量与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5分钟社区生活圈”进行统筹规划配建。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可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予以解决,或在相邻新建项目内予以补足。

  养老服务设施不得设在地下层或顶楼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宜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相对集中设置,方便使用。应当安排在建筑低层部分,有独立的出入口,二层及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不得设置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架空层、顶楼、阁楼、车库,不得分散配置。单独选址的,应当选择位置适中、方便老年人及居民进出、便于服务区域内老年人的地段。

  实施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中,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利用现有空闲的厂房、酒店、学校、商业用房、社区用房等改造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可通过民政部门向县级政府申请“一事一议”,或建立常态化联审制度,综合各方意见,作出决策。

  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计入公摊面积

  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3个月内,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有关建设资料移交当地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计入公摊用的公共建筑面积;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必须在建设单位交付后1年内投入运营。

  今后,全省将鼓励采取“公建民营”等模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根据要求,全省将加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监管查处不按规划配套、配套不达标、不履行交付配套设施约定等违法违规行为。

  未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予通过验收

  竣工验收阶段,民政部门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把关,对未按照要求配建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予通过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养老服务设施,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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