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钢结构公司涉及一场劳动争议纠纷案。经颍州法院判决后,该公司依法履行完毕相关判决义务。此后,法院为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帮助企业的信用“满血复活”。(7月19日《颍州晚报》07版) 企业失信,理当依法受到惩戒;但一旦失信,也并不代表一生都要背负污点,再也没有信用可言了。信用建设之真正意义,应当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信用修复”机制正是其中“治病救人”的一剂良药。 人无完人,金无足赤,一次犯错误或违法,并不是最可怕的。真正可怕的,是无法从中吸取教训,或是社会机制和体系无法提供让犯错者走上“重新做人”的良性机制。“信用修复”正是让失信者重回守信正途的一大保障与激励机制。失信惩戒之目的,并不只是为了惩罚,更大的意义在于警醒、警戒,促使其重新走向守法、守信之路。这才是依法惩戒的真正意义所在。 当然,我们不能将“信用修复”简单地视作“信用洗白”。信用修复有着法定的整改限定条件,是一种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修复。其前提是失信主体要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履行和承担了相应法律责任,并在接受诚信教育后主动做出守信承诺,且履行了相应社会责任。因此,信用修复是一种“有限度”的修复,而不是完全抹去污点记录,其主要是针对无主观故意的一般失信行为,而涉及特别严重的违法失信行为,就无法得到信用修复的机会。 在社会层面上,信用修复可以成为引导社会诚信风尚的标杆式“治病良方”。如果过分强调对失信者的严惩,不重视对其信用的修复,则会导致对失信者惩戒有余,而对其改过自新的激励不足。这会对诚信建设产生消极影响。在信用体系建设层面上,信用修复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可给失信者带来恢复信用的激励与补偿,还能达到治病救人的示范效应。在失信主体层面上,信用修复是其重塑信用形象的有效途径,这可以让失信者明白:一次失信并不可怕,关键要积极主动改正,知耻近乎勇,并通过信用修复机制获得新生。这样一来,企业和个人的未来发展就会得到缓冲、补救和“满血复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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