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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可纳入低保

2022-11-11 09:03|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13994|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方松高 实习生 吕玉茗|来自: 颍州晚报

  为确保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上级有关要求,近日,我市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和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补齐短板弱项。
  

领取慰问物品(资料图) 记者 王彪 摄

  健全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
  
  《若干措施》提出,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健全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要以保障家庭基本生活为目标,依托我市现有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和救助程序,根据家庭困难类型给予相应救助。对已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要按照现有制度实施。对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的,要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要给予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其他困难对象,可根据家庭困难情况,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给予相应救助帮扶。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针对低收入人口等弱势群体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适当扩大低保保障范围
  
  整合基层主动发现力量,形成“一套表、一张网、整件事”闭环式工作机制。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适当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纳入低保,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要采取“单人户”纳入低保等措施予以保障。要落实低保对象收入豁免、就业成本扣减政策,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给予一定的渐退期。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和公示等审核职责,进一步加强摸底排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纳入保障范围。
  
  落实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确保全员覆盖、不漏一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要由乡镇(街道)负总责,村(社区)要安排专人定期入户走访,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要鼓励引导高龄及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实行集中供养,对无法准确表达自己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综合评估后视情纳入集中供养。供养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做好照料护理工作。
  
  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若干措施》要求切实保障儿童福利服务对象权益。落实岗位工作职责,加大家庭监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对监护情况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进行定期走访,并协助提供相关服务。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推进辖区内儿童福利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健全管理措施,规范工作流程,切实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儿童收养登记工作,严格落实政策规定,依法规范操作程序,杜绝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及时做好收养登记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实行一案一卷,妥善保管。
  
  在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方面,救助管理机构要依法界定救助对象,严格救助程序,依规依法开展照料服务、身份查询、接送返回等救助工作,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对滞留救助管理机构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安置。
  
  对已办理户口登记、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定点医院切实履行救治职责,特别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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