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于商业目的拍摄就不侵权?没有拒绝就是默认同意拍摄?哪些情况下街拍可以不经同意进行拍摄或者使用?近日,成都太古里“街拍门”事件冲上热搜,关于街拍是否侵权的法律问题也引发大家关注。(6月12日《颍州晚报》08版) 这几年,随着自媒体的兴起,一些以街头拍摄为主的时尚博主,通过有剧本的街拍,展示好看的穿搭,给大家宣传时尚之美,也有人靠街拍带货、私域引流等,且收入不菲。因此,各地街拍吸引了不少从业者。但随之而来的问题越来越多。比如,有人利用街拍“星探”行骗,利用街拍非法窃取他人信息等问题,不断引发网友争议。 比较典型的,就是上述成都太古里的“街拍门”事件。因为所拍对象是公众人物,而且拍出了一段非正常关系,所以影响非常大。 有律师认为,当事人不拒绝,不代表授权擅自拍摄,使用其照片仍涉嫌侵权。街拍虽然没有用于商业,但随意拍摄并发布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微博、抖音等公共空间,仍可能构成侵权。 笔者看来,这样的街拍是不是构成侵权,仍值得讨论。这里面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涉嫌侵权,不管怎样,拍摄者把作品擅自发布网上,且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其不好的负面影响,就构成了对当事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权;还有一种可能,当事人在明知道被街拍时却不阻止,也就是说,当事人对其自身行为的自愿公开,这时拍摄者传播的是“自愿公开的失德行为”,不应构成侵权。 笔者认为,街拍易侵权,但也不可怕,这也是实现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从这个层面说,如果被拍摄对象因为街拍被暴露出来的一些行为,经证实,确实存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涉及违规犯法,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那么,拍摄者和传播者应该不构成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侵权。基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街拍具有社会舆论监督的功能。 总之,笔者重提街拍的社会监督功能,目的是让更多的人不再单纯地纠结于自己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是不是被侵权了,而是要首先考虑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失德了,是不是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从这个角度说,街拍还是有必须存在的空间和理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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