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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路怒症”,猛打方向盘……

2023-12-12 09:46| 编辑: 刘黎 | 查看: 3583|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来自: 颍州晚报

 引发车祸后司机获刑7年半,被判赔偿19万多元


      开车总会遇到各种“小插曲”,堵车、加塞、变道……这些会让部分司机犯了“路怒症”,开起“斗气车”,严重的甚至会触犯法律。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路怒症”引发的案件。
  
  引发车祸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事情还要追溯到2021年9月1日。当日中午,货车司机潘某某着急赶去约定地点送货,在界首市255省道一处红绿灯前,发现前面一辆小型轿车在变灯十几秒后还没有起步,就着急地按了几声喇叭。没想到,这引起对方司机的不快。
  
  正常通行后,潘某某欲加速超车,在闪了转向灯后,前面那辆轿车不但没有减速让道的意思,还不停在潘某某车前来回左右打方向。这下,潘某某也被激怒了,决定找机会必须要超车。行至一家化纤厂附近路段时,潘某某踩足油门,再次从轿车左侧超车。当两车并排时,轿车司机突然向左猛打方向盘,两车发生剧烈碰撞,并撞到了路边护栏。
  
  车祸导致潘某某驾驶的货车受损,该货车属于安徽省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潘某某和坐在副驾驶上的同事杨某某受伤。经鉴定,潘某某构成重伤二级,杨某某构成轻伤一级。
  
  司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发后,轿车司机万某某落网。
  
  界首市检察院认为,万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故意踩刹车、阻止超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2年3月,该院向界首法院提起了刑事诉讼。
  
  2022年9月,界首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界首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万某某的上述犯罪情节、罪名成立。潘某某也有一定过错,可对万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最终,界首法院一审判决万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被判赔偿三方损失
  
  在办案过程中,潘某某、杨某某及安徽省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认为,因被告人万某某的违法行为,导致他们受伤、货车被撞受损,万某某应该承担经济损失,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万某某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界首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万某某赔偿。
  
  界首法院对该起民事诉讼进行了合并审理。经核算,潘某某合理经济损失为14万余元、杨某某为20万余元、安徽省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为3万余元。因潘某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因原告只要求万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故万某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外80%的赔偿责任。对于某保险公司界首支公司认为万某某是属于故意犯罪,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界首法院认为,虽然万某某是故意犯罪,但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后可向万某某追偿。
  
  综上,界首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界首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潘某某、杨某某、安徽省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分别为5万余元、6万余元和2000元;万某某赔偿上述三方分别为7万余元、10万余元、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界首支公司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该案。市中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某保险公司界首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安徽省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改判万某某赔偿安徽省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对于两方对潘某某和杨某某的赔偿金额维持一审判决。
  
  至此,该案终于划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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