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内受伤,责任如何判定?孩子偷偷花钱买游戏账号,家长能否要回?今天,来看看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如梦,结合民法典进行以案说法。 关键词:过错责任 案例 江苏一名六年级的学生,从教室下楼走到三楼与二楼楼梯间平台时,从楼梯台阶上摔倒,老师随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经医院诊断,该学生的牙齿受损、嘴唇挫伤擦伤。随后其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该学生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本身缺陷导致,并且学校也尽到了相应的教育和管理职责。法院判决学校无过错,驳回其诉讼请求。 说法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如梦介绍,学生在学校受伤的责任承担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过错推定原则,当受伤害的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时,学校在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能免除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当受伤害的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时,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侵害,学生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到第三人侵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需承担补充责任。 关键词:自甘风险 案例 近日,最高法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林某是某中学高三年级学生,陈某系该校高一年级学生,两人在学校操场参加学生自发组织的足球活动时,因与陈某相撞,林某倒地受伤。林某诉至当地法院,要求陈某及其监护人、某中学共同赔偿。 法院认为,林某、陈某参与案涉足球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陈某并无明显违反足球规则的动作,不足以认定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陈某监护人对于林某所受损害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某中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说法 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王如梦介绍,上述内容即为自甘风险原则,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必须是合法文体活动,且风险为固有特性;受害人需预见风险可能性,但不要求预知损害程度;无胁迫或欺骗,基于自主意愿;损害由其他参与者行为直接导致,非组织者或设备缺陷;其他参与者仅有一般过失或无过错。本案中两人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学校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无过错的情况下,不能对其苛责,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 河北省14周岁的李某某,在客服人员诱导下,在20分钟内7次从“X游戏”购买374个游戏账号,共计支付游戏账号款3万多元。父母发现后要求退款。因协商未果,李某某的父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令李某某实施的上述行为无效,游戏方应当返还3万多元。 说法 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王如梦说,案件中李某某14岁,在20分钟内共计支付3万多元,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不予追认,故李某某实施的上述行为无效。“父母应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防止孩子长期沉迷于网络游戏,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机、银行卡密码等,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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