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出问题,责任谁来负?擅自使用他人照片在网上推广宣传产品,是否构成侵权?虚拟财产遭到非法侵害时,怎么办?互联网时代,面对网络侵权行为,民法典如何保障公民权利?今天,来看看安徽新昱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启龙通过具体案例进行解读。 关键词:网络购物 案例 2024年,郭某在黄某网上经营的店铺购买一台焊接机器人自动焊接机械手。收货后,郭某发现因缺少机器支架,设备无法启用。在黄某指导下郭某制作好支架,并按其指示进行操作,但机器仍无法正常运行。此后多次沟通无果,郭某申请退货退款,平台确认了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可以退货,但因黄某店铺预留保证金不足,无法退款,并关闭了退款申请流程。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买卖合同解除,黄某需在判决生效三日内返还郭某货款并承担500元退货运费;同时,郭某退还黄某案涉机器。对于原告请求某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说法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周启龙提醒,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键词:肖像权 案例 此前,河南新乡一法院公布一起案例。小红(化名)是某网络平台的自媒体博主,粉丝数量过万。电商店铺经营者小明(化名)未经小红同意,在店铺内使用带有小红肖像的服装照片进行宣传,推广产品。小红发现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小明在其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向小红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小红经济损失8000元。 说法 “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用于推广宣传,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周启龙介绍,根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无论是明星、网红还是普通公民,未经本人同意,他人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否则构成侵权,可能会引来纠纷。”周启龙提醒网民,如发现自身肖像被违法使用,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虚拟财产 案例 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周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某游戏账号,并在账号中充值且留有未用完金额,后通过某网络公司运营的某平台将游戏账号出租给邹某某使用,但由于邹某某玩游戏时违反游戏平台相关规范,导致账号被查封,查封期为10年。游戏账号中的充值款10年不能使用,周某诉至法院索赔。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邹某某赔偿周某同等级别的游戏账号或相应经济损失。 说法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游戏账号、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有一定的资产属性,遭到非法侵害时,和普通财物一样受到法律保护。”周启龙提醒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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