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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首例破坏渔业资源公益诉讼案宣判

2020-1-2 10:00| 编辑: 戴斐 | 查看: 30828|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王雪洁 通讯员 杜磊|来自: 阜阳日报

  日前,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张某甲、张某乙、刘某电捕鱼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这是我市办理的首例因破坏渔业资源而被起诉的案件。经审理,张某甲、张某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人共计赔偿23100元。

  2019年5月19日21时许,张某甲、张某乙在颍泉区海亮上府小区东边老泉河河道,使用刘某提供的电捕鱼工具捕鱼。次日凌晨,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巡防队当场查获。随后,颍泉区农业农村局对张某甲、张某乙、刘某分别处罚4000元、3000元、3000元,并没收捕鱼工具。

  张某甲、张某乙、刘某虽然均已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但张某甲、张某乙使用电捕鱼工具在开放水域电捕鱼,对水生资源环境造成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甲、张某乙虽然电捕鱼仅有30余斤,但电捕鱼对作业水域水生资源环境破坏极大,电流造成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破坏水生食物链,影响水生种群的生存、繁衍,危害生态安全。经省农科院水产所专家评估,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鱼卵和仔稚鱼损失以及天然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用,合计23100元。刘某虽未参与电捕鱼,但因提供电捕鱼工具,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渔业损失补偿费可用于老泉河流域渔政管理、渔业资源环境监测和渔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据介绍,该案不仅对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是一次深刻的教训,对潜在电捕鱼者也是一次警醒,对社会大众更是一次普法教育,旨在进一步增强市民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加强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进而从源头上减少、遏制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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