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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养犬或可追究刑事责任

2020-3-16 09:33|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45847|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方松高|来自: 颍州晚报

  日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9号),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房屋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自13日起实施。
  
  重点管理区禁止违规养犬
  
  犬类管理区域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阜阳市中心城区、阜合产业园为重点管理区。中心城区范围为北至凤凰大道,西至霞光大道,南至复兴大道、裕颍路、天鹅湖路,东至滨河路、京九路、发展路、阜蚌路,阜合产业园范围为北至天鹅湖路、西至颍州南路、南至南艳湖路、东至新安路。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禁止违规养犬、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重点管理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车站、机场、广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游泳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禁止养犬。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免疫登记备案不得擅自养犬。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养犬人须持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携带犬只到市农业农村部门定点的犬类免疫注射点进行犬只狂犬病的免疫登记,申领市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印制的《犬只免疫证》。养犬人取得《犬只免疫证》后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规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证》。
  
  不得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不得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除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餐饮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候车厅、公交场站等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风景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等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场所。
  
  禁止在居民区楼道、露台、楼顶等公共区域养犬。
  
  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除外)。携犬外出必须为犬只束犬链(绳),犬链(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米五,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出户遛犬;因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必须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绳),由成年人牵领。携犬外出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即时清除。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违规养犬将处罚或追究刑责
  
  《实施意见》明确,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以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养犬管理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携带犬只外出,未能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类经营性养殖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犬只,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限期处理,并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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