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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钻戒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020-4-21 09:22|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24149|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来自: 颍州晚报

  颍州区的蒋某某:2016年,我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某,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于2017年初登记结婚。举行婚礼前,张某某花3万元给我买了一枚钻戒。婚后,由于双方经常吵架,加之张某某对父母过分依赖,言听计从,对我缺乏关爱,两人一直分居。前段时间,我提出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张某某让我返还钻戒。钻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应不应该返还呢?
  
  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柳:结婚钻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婚前男方或父母购买结婚戒指赠与女方,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返还。同时,根据《婚姻法》,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是婚后购买的戒指,根据《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虽然戒指是婚后购买,但结婚后仅归女方个人使用,且购买时就专门赠与女方,那么应当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根据相关解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但如果价值高,可能有投资或其他目的,就不属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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