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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砰”的一声,撞上路边的电线杆

2020-7-20 09:44| 编辑: 刘黎 | 查看: 45647|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来自: 颍州晚报

当事人死亡,案涉通讯公司被判担责20%

      乡村道路上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让两家单位站到了被告席,原被告争执的焦点就在于一根电线杆。是否因为它摩托车驾驶人才丧命于此?这根电线杆的位置是否合理?电线杆的“主人”是否要为此承担责任?
  
  近日,阜阳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这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
  
  侧翻被甩了出去又撞到了电线杆
  
  去年4月份,在颍上县某镇一条乡村道路上,“砰”的一声巨响打破了午后的宁静。
  
  一辆正在行驶的摩托车突然发生侧翻,驾驶人黄平(化名)被甩了出去,在惯性作用下,向前滑移,结果撞到了路边的电线杆上。由于车速过快,冲击力过大,黄平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黄平无证驾驶,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平之死符合非道路交通事故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家人认为,路边这根电线杆是导致黄平死亡的直接原因。电线杆所处的位置并不合理,属于违法建筑。电线杆的主人安徽某通讯公司颍上分公司应承担责任,同时,县公路管理部门也要担责。
  
  对此,安徽某通讯公司颍上分公司认为,交警部门认定黄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电线杆立在道路以外,没有影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县公路管理部门认为,他们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黄平应自行承担责任。三方各执一词,黄平家人诉至法院索赔。
  
  电线杆管理人、所有人有没有过错?
  
  颍上法院一审查明,案涉路段为村道水泥路面,事故路段的北侧边缘距离案涉电线杆0.42米。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并未涉及道路通行参与人。
  
  同时,《公路法》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等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颍上法院认为,颍上某通讯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电线杆距离事故现场水泥路的北侧边缘0.42米符合法律规定及该公司不存在过错,作为所有人、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县乡道路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能够证明其不是案涉路段的责任人,不应承担责任。而镇政府、村委会作为案涉实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原告表示若镇政府、村委会为赔偿义务人,他们自愿放弃。
  
  根据受害人的过错与颍上某通讯公司及案涉实际责任人分别实施的过错行为间接结合,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颍上法院依法酌定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颍上某通讯公司承担20%的责任,案涉实际责任人承担10%的赔偿(原告放弃)。故判决颍上某通讯公司赔偿20余万元。
  
  一审后,原被告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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