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小姐:朋友曾因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20万元,出具了借条,承诺借期为六个月,当时没说利息的问题。如今已过去一年多,朋友一直未还款,我能否主张朋友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咸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其中,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李小姐不能主张借款之日起至第6个月期间的利息。但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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