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了解到,我市将对全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为期4个月的全面清理,确保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不抵触,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清理范围包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专门成立市全面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综合协调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组开展工作。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实施谁清理”的原则,重点清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与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及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一致,与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不一致,以及与长三角一体化和区域协调发展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 对决定继续保留、修改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决定继续保留、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应于9月20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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