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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担保,风险不小

2021-7-6 08:32|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14391|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汪文婕 通讯员 张进款|来自: 颍州晚报

  生活中,有些人为了朋友义气、亲戚面子,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签字担保。当借款人无力还款时,保证人可能就会“引火烧身”,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为朋友担保,却被起诉
  
  今年1月,刘涛(化名)找到发小胡军(化名),称自己要借钱,但需要走个“形式”:找人签字担保。胡军听后,一口答应帮他担保。随后,刘涛带着胡军一起找到借款人周洪(化名)写下欠条。
  
  事后,胡军压根没把这事放在心上。直到前不久,他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刘涛借的钱迟迟未还,周洪将他作为第二被告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还款。
  
  近日,太和法院审理了该案。依照民法典,依法判决刘涛于本判决生放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洪借款30000元及利息;胡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胡军承担债务后,有权向刘涛追偿。
  
  问:为人担保,有啥风险?
  
  答: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勤勤分析,担保并不是所谓的“走形式”。民法典规定,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如果要为他人提供担保,尽量选择“一般保证”,也要对借款人的经济实力、借款用途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并了解担保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外,在担保时除了签名外,也可以将担保金额、责任、范围、期限等进行明确约定。
  
  问: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何区别?
  
  答:根据民法典,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保证指的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必须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问:对担保履行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民法典,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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